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案情看。如果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已经下落不明满2年,且经过公告被告仍未出现,此时可以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当事人起诉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或其他原因人民无法送达,采取公告的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当事人若仍未到庭应诉,将缺席审理案件,最终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此类“公告离婚”应该称之为“适用公告程序离婚”,其条件与其他案件没有什么区别,公告是人民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之一。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通过的庭审调查及走访,确定原、被告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或者原告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那么可以判决原、被告离婚。如果公告是因为通过其他途径无法找到被告、原被告分居时间短暂、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可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条件是可以的。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要求离婚,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收信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宣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载明理由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