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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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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适用定金罚则后还能继续履行吗一般来说,由于定金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所以是否均与继续履行并用,不能一概而论。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适用于立约和成约阶段,而继续履行适用于合同生效以后,前者谈不上主合同的履行问题,所以继续履行与成约定金、立约定金不能合并适用,双方的关系也是矛盾的、对立的。如果适用立约定金罚则,则表明双方的要约还未得到承诺;如果适用成约定金罚则,则表明合同还未成立或生效,那么缺乏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二、定金合同的特征和数额(一)定金合同的特征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时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1、从属性。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的一种,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2、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3、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二)定金合同的数额定金的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民法典》第586条对其作出了性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同时,由于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实际交付定金才能成立的合同。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3种观点: 一、没签定金合同,适用于定金罚则吗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合同未签定金可以退吗如果是对方违约,即使没有签合同也可以退定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三、没有签合同的定金收据有效吗没有签合同的定金收据是否有效,要看情况。如果当事人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定金已经实际交付的,则定金合同自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已经成立。

第1种观点: 一、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有:(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二、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有:1、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为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2、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四种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的,只能选择一种适用。如果当事人选择一种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受害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的,只能选择一种适用。如果当事人选择一种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受害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定金罚则的具体内容是: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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