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关于高血压不予拘留规定

关于高血压不予拘留规定

来源:刀刀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达到危机生命的程度是不收的,没有规定具体的数字,可视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只是一般的高血压的,身体条件符合羁押的要求,可以进行刑事拘留。2、若高血压可能危及该人生命或加重病情,并有医疗机构证明不宜羁押的,可以不予拘留而予以取保候审。高血压三级是属于保外就医的情形,犯罪分子被判刑后,不会强制送到监狱的,可以申请保外就医。高血压达到3级(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且药物无法控制的时候拘留所不收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检查。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1.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4.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5.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高血压一般不作为拒收原因,除非有特殊情况并有指定医院出示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拘留所条例》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