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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如何区分主犯和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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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受雇佣、受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其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具体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为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毒品犯罪的数量处罚。3、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对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危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第2种观点: 主犯和从犯的区别如下:1、实施过程中的作用不同: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2、共同犯罪中的主导不同: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3、从参加共同犯罪的频率来看:多次参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参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4、从参加共同犯罪的强度来看: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而从犯的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5、从对犯罪结果的作用来看:主犯由于行为强度大或者技巧热练,通常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而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毒品犯罪行为中,主犯和从犯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主犯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参与者,而从犯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辅助实施犯罪的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犯和从犯的定罪标准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贩卖、制造、运输、赠送毒品的;(二)非法持有毒品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成员,参加犯罪活动的,应当以从犯论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和主要成员,应当以主犯论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仅仅是持有毒品,或者只是帮助犯罪集团或团伙进行一些辅助性工作,那么他应该被认定为从犯。如果一个人直接参与到毒品的制造、贩卖、赠送等活动中,那么他应该被认定为主犯。当然,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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