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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是否应当公开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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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以下情况下需要开听证会: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未能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申请听证二、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组织所证。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1种观点: 以下情况下需要开听证会: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有利于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但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或者有正当理由,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未能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通过公开举行听证,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申请听证二、听证除了由当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也可以组织所证。但是,必须事先商得当事人的同意。1.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需要极其慎重决定的;2.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案件范围,并且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确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又有听证意愿的;3.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带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听证是否公开由机关决定。听证制度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听证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1)听证会前首先由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2)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3种观点: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2、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了进一步落实阳光的建设,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对于工作的内容有时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是人民所特有的权利,维护了各界人士参与政治生活的权益。除此之外,听证会的参与人员也主要由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员所组成。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主管部门推荐;(三)专家、学者、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听证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和开庭有什么区别:1、两者的概念不同民事诉讼中听证指的是人民在作出有关法律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开庭是指人民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2、两者的性质不同听证程序一般是在案件执行阶段,因该执行案件出现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执行部门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听证,因此听证大多属于行政程序,而开庭是司法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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