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是我国刑罚种类的一种,是主刑中处罚最严厉的,我国还未取消死刑制度,执行死刑采取决或注射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3种观点: 死刑犯获国家赔偿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玉石挑夫“运毒”案终于尘埃落定,曾被判处死刑的当事人莫某、谢某分别获得了国家赔偿。这一案件的依法改判,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持和尊重。2008年9月,莫某、谢某被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判处死刑。但他们坚称不知道行李包里有毒品。随后,委托莫某、谢某“送货”的熊*江被警方抓获,他供称“他们(莫某、谢某)不知道是去运毒品”。2009年3月,在重审时,莫某仍被判处死刑,谢某被判处死缓。2009年7月,云南高院终审改判莫某、谢某无罪,进而获得了国家赔偿。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是,早在1996年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执法理念并不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治文明程度提高,我们的立法、执法观念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这要求侦查机关在办案时,更注重证据的全面收集和保障。应当看到,同样是莫某、谢某一案,在一审、重审时被重判,反映出“疑罪从有”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定影响。近年来,“聂*斌强奸杀人案”“佘*林杀妻”“李*明抢劫杀人案”等冤案时有发生,更向我们时时发出警示。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今天,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有效确保无辜者在法律面前免遭冤屈。莫某、谢某案被依法改判,折射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已被我国越来越多的执法者理解和接受,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
第1种观点: 故意伤害罪坐牢要不要赔偿有条件还是予以赔偿,既可以减轻处罚,又可以从良心上得到安宁。从法律角度上,如果不赔偿,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要求强制执行,冻结收入帐户和查封财产。《2014最高人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分子坐牢的,不赔偿并不会加重处罚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是分开的,如果不赔偿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3种观点: 一、故意伤害罪坐牢不赔偿是否1、故意伤害罪坐牢不可以不赔偿。刑事处罚不能抵消履行民事赔偿,刑事处罚后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赔偿数额要结合实际损害的情况来确定。当事人或者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故意伤害罪坐牢不赔偿会连累家人1、故意伤害罪坐牢不赔偿会连累家人,一般来说,只能用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合法财产去赔偿受害者,但是,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只能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标准,类似于医疗费,误工费等这些都是因人而异。2、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如果无力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败诉后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