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费用项目和标准不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3种观点: 一、员工发生工伤怎么赔偿1、员工工伤赔偿如下:(1)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3)伤残津贴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二、工伤的赔偿标准(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到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在工伤赔偿中的责任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足额缴纳保险费。”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定期伤残补偿金、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因工死亡的生活补助金。”3.《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公司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事由的,职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救措施。”以上法律依据说明了企业在工伤赔偿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依法赔偿职工因工作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同时,若企业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那么企业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劳动者自主选择就近的保险机构购买,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造成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如果造成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工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劳动者自主选择就近的保险机构购买,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如果造成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工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伤赔偿责任划分包括参加工伤保险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两种。如果参加了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及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承担;如果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所有的赔偿责任都由用人单位进行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