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时,在哪些情形下会

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时,在哪些情形下会

来源:刀刀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应该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情形: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4.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可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 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五条 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公司申请解散后应当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此期间,清算组仅代表公司的名义,进行资产的处理、费用的清算、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等工作,但清算组也仅是代表公司,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公司作为法人依然是诉讼的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还包括担保人和第三人的清偿。不同的清偿主体承担债务的依据不同,清偿方式不同,债务清偿后的权利救济方式亦不同。特别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债务加入和法定债权转让条款,使得对债务的清偿方式更加多样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