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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现象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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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合法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如果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的,是重婚同居,涉嫌重婚罪。法律客观:“非婚同居”是指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关系,自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起的生活方式。其外延包括婚前同居、无婚意的同居和事实婚姻。“老年人非婚同居”应当具体属于“无婚意的同居”。如今,非婚同居的情况已经是非常常见的了,总的来说,非婚同居是主要以下面三种模式存在的:第一,事实婚姻模式。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该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第二,试婚模式。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1/6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前,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这表明试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动机。第三,老年同居模式。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为同居并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规范,所以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扶养的负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虽然非婚同居不违法,但是非婚同居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双方不是法定的夫妻,其夫妻关系不被确认。同居双方相互之间不对对方尽法定的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之间不能继承遗产。2.对于同居双方的财产处理:一般以同居双方的协议为先。没有协议的,对于其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则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3种观点: 不论是事实婚姻模式还是试婚模式,还是老年同居模式,非婚同居的利与弊早已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焦点。首先,非婚同居并不一定能促进婚姻的般配性和长久性。婚姻关系往往依靠道德伦理观把两个人结合在一起,而同居关系则是一种自然本能的倾向使然,缺少了伦理纽带。虽然同居关系在生活形式的许多方面都类似于婚姻,但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在承诺程度上不同,约束力不同,对待孩子的态度不同,低承诺、高自主的关系类型是比较松散和脆弱的,一旦双方有了矛盾,就很难协调解决,双方这时很容易就选择逃避而分手。其次,非婚同居关系双方幸福程度远远不及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许多非婚同居者都是抱着边走边看的心态的,此同居双方对其关系的发展缺少确定性和安全感,许多人只是试试看合不合适,或者试图将今后分手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因而不愿意作长期的投入。据一项报告显示,从l987年到l997年由同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的,在全部同居关系中仅占40%,因此缺少伦理这根纽带,除了老年同居外,其他同居伙伴的性关系的专一度和性生活满意度均低于婚姻配偶,与双方父母的关系远不如婚姻关系那么亲密,整个幸福感要相差很多。最后,非婚同居关系不利于儿童的成长以及妇女权益的保护。据美国人口普查局2002年统计显示,非婚同居家庭中41%有l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总数为290多万,占美国儿童的4%,相信中国的数量和比例将更为惊人。在现阶段由婚姻组成家庭仍然是人们可以选择的最佳生活方式。婚姻家庭的职能是同居关系所无法切实实现的,可以说,由婚姻组成的家庭是公民夫妻双方实现个人价值、保障子女利益的最佳生活方式,也符合社会的最佳利益。公民不宜选择同居关系来代替婚姻家庭关系,更不应该让非婚同居成为习惯,多次同居既不利于个人的幸福,也不利于选择终身伴侣以建立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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